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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第三方成管道危险源
2014年07月07日 12:56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观鹏程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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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管道安全,企业必须与政府部门联合推行责任告知管理机制,将责任传递给第三方。

  文/观鹏程

管道千里,处处藏危机。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把责任分担,才能保障安全。 供图/CFP

  在成品油长输管道面临的地质灾害、腐蚀、第三方施工三大危害中,第三方施工排在第一位,是目前管道安全危害的最大风险源。第三方施工尤其那些“来头大”的重点工程,背景硬、工期紧,经常无视管道安全违规施工且不服从管道企业管理。这主要是因为,很多施工单位对管道安全的认识不到位,常常不按要求施工。

  管理好第三方施工项目,确保管道安全,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课题和考验。笔者所在的公司经过多年的探索,找到了一个成功的好做法。这就是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法》),与公安、安监等政府部门联合推行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将管道安全保护的责任有效地传递给第三方。

  权威的《告知书》

  2009年9月,昆明输油管理处长坡站为了阻止一高速公路危及管道安全的机械施工,女站长贾秀萍带着几个员工,连续半个月以面包车为据点,轮流24小时蹲守在施工现场,以身护管。后经多次报警,政府部门反复协调,才使问题得到解决。

  因员工以身护管而发生冲突造成员工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探索更有效的管理方法,2010年底,笔者所在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在治安联防工作基础最好的贵州省反复与省公安厅、省安监局沟通后,达成共识,决定依据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联合推行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

  具体做法是将《管道法》规定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应尽的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对方。《告知书》由贵州省公安厅、安监局和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共同印制,并授权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实施签发使用。《告知书》共详细列举了七大项的内容和要求。由于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特别是每份《告知书》都盖着公安厅和安监局红彤彤的公章,具有权威性,公司只是作为代表送达而已,所以第三方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收到这样的《告知书》,一般都会认真对待,并按要求将工作做到位,落实好管道安全保护的相关责任。对个别不理解找种种理由推脱不理的,则请公安部门派人协同公司将《告知书》送达,并由公安人员向其进行宣讲教育,让其按要求将工作做到位,确保管道安全。2011年7月贵州发出的第一份《告知书》开始至2014年3月底,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共发出了1282份《告知书》。换句话说,通过发放《告知书》,公司对1282个第三方施工项目进行了告知管理。

  在这之前,虽然也有相类似的《告知书》,但由于仅是企业自己的行为,第三方施工方和业主方总是爱理不理的,效果不好。这种与贵州省政府公安和安监部门联合推行的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严格以《管道法》为依据,践行了《管道法》规定的政府和企业共同保护管道的责任,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几年西南迎来了大开发的热潮,管道沿线特别是贵州和云南的第三方施工不断增加。但是,由于联合推行的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和相应的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第三方施工挖断伴行通信光缆事件得到了大幅度降低:由2010年的33起降为2011年的19起,下降42.24%;2012年又进一步降为11起,下降42.1%。

  总结与政府联合推行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的做法,其经验与启示告诉我们:第三方施工虽然难管,但只要严格依照以下几个“必须”,将工作做到位,应该是可管、可控的。

  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

  成品油管道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能源设施,与铁路、高速公路一样是社会的公共用品,保护管道安全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管道法》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的责任内容。管道是没有围墙的工厂,第三方施工管理更是没有现行规范可循的难题之一。仅靠企业自身是无法管理好的,必须紧紧依靠政府的力量。必须依靠政府发展、规划、建设等部门从规划建设项目立项的源头上,尽可能规避与管道安全的冲突,留出符合管道安全规范的距离。这就需要管道企业按规范要求将管道竣工走向图及时、准确地向地方政府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报备,并及时与他们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必须对危及管道安全的第三方施工及时向政府主管管道安全保护的部门和公安、安监等部门报告和反映,请求进行强有力的行政干预,采取停工、整改等措施。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司在管道开始运行的同时,就十分重视依靠政府的力量保证管道的安全,管道沿线从省到市县和部分乡镇都建立了紧密的政企、警企联防联治机制。2011年11月,公安部还在贵州召开了全国性的管道和油区治安联防工作现场会,推广的经验。与公安和安监部门联合推行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既是公司固有的政企警企联防联治机制的进一步深化,也是紧紧依靠政府的力量加强对第三方施工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管道安全的一种创造性的具体探索和尝试。

  必须以《管道法》为依据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目前输油气管道进行有效管理、保护的唯一法律武器。之所以能成功地与省级公安和安监部门联合推行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也是基于对《管道法》的深刻学习和领会。推行这样的机制能达到政企双赢的目的,《告知书》将《管道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传递给第三方施工单位及业主方,有效地促使他们按照《管道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审批通过的管道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做好管道保护措施。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11.22” 青岛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下简称青岛事故)之前,很多人对《管道法》和管道安全还知之不多,重视不够,能够与政府公安和安监部门联合推行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必须坚持从严管理

  要真正树立起“决不以牺牲生命和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的观念,坚决破除事故“不可避免论”,强化“一切事故都可避免,一切违章都可杜绝,一切风险都可控制,一切隐患都可消除”的理念,坚持从严管理,使从严管理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文化,对每一处第三方施工管理都坚持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不然,是要吃苦头的。

  2013年11月26日,即“11.22”青岛事故之后的第四天,西南管道贵阳段被30米以外铁路施工的吊塔砸穿,造成大量汽油泄漏、火车停运的重大事故,惊动了中央领导,影响很大。虽然在对铁路施工方,公司事前尽到了告知等义务,但是在事故责任调查时,贵州省事故调查组仍然认定公司的贵阳站站长、贵阳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和处长没有严格按照《管道法》关于距管道5至50米的施工要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的规定进行报告,都负有相应的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并建议由公司根据企业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罚。这次事故和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织这样的认定,教训非常深刻。

  管理无止境,贵在与时俱进,适时加强。“11.22”青岛事故之后,政府部门、广大民众对输油气管道安全的认识已有较大的提高,笔者也认识到原来与政府公安和安监部门联合推行的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告知管理机制,有的标准和要求还不够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石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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