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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税改的未来方向
2014年06月17日 10:26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刘满平 孙莉莉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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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先对现有税种进行修改和完善,取消原有税种中不利于能源结构优化的税收条款。

  当前我国能源税制改革要在促使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结合国际能源税收惯例和我国整体税制改革方向,适时开征新的专门性能源税种,并且在现行税种中加入能源、环境因素,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能源税收制度。

  从微观上,能源税制要成为节约能源、限制污染的手段,成为筹集节能、环保资金的重要形式,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能源、治理污染。从宏观上,能源税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与其他调控手段协调配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税制改革应坚持的五原则

  公平和效率原则:能源税制改革必须以税收的公平为前提,避免因税收制度、政策的不公平而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行。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消除外部带来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促进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同时,税收制度要科学简便,税款征收要讲求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省征纳双方的费用。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强制性政策要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能随意调整,否则税收激励政策的经济效应必然大打折扣。

  增税与减税并重原则:一方面要支持能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的产业和产品加以适当限制。能源税制改革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政策并举,增税与减税并重,更好地体现国家的能源政策导向。

  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原则:能源税收支持能源产业发展的重心由直接型优惠向间接型优惠转移,是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税制的发展方向。能源税制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也应体现这一要求,坚持以间接扶持引导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直接优惠激励的手段。

  突出重点和循序渐进相结合原则:税收在促进能源节约、能源结构优化、环境保护和能源供应安全等方面作用,但不同方面的作用效果、改革时机和改革的迫切程度都有所不同,需要突出重点,分清缓急,有序推进。

  总之,要根据我国能源税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抓住税制深化改革的有利契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能源政策的目标导向和能源战略的现实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能源税收政策,稳步推进能源税收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对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这将有助于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

  能源税制改革“六完善”对策

  能源税收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考虑到我国现有税制框架中税种的衔接、税收体系的稳定性以及开征新税将面临的技术问题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近期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先取消原有税种中不利于节能、环保、能源结构优化的税收条款,并有针对性地实施“有保有压”的税收措施。具体对策如下:

  完善现行增值税。扩大“增值税转型”的适用范围,企业购买的符合节能要求的设备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对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煤炭制品等实行17%的税率。适当降低风电、大中型水电、核电的增值税税率,建议给予13%的低税率,低于火力发电的税率,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扶持,也有利于解决风电、水电、核电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降低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率,同时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应给予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完善现行消费税。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目前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高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对煤炭征收消费税,可以减缓煤炭消费的增长,并刺激节约资源的技术创新,进而提高煤炭的利用效率。改变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将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让最终消费者感觉到能源产品价格的高与低,增强税收意识,达到抑制消费高耗能高污染消费品的目的。

  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价外税,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和价款。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这样可以提高征税的透明度,强化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调整部分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适当扩大税率和税额的差别,以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如成品油税率等,同时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其他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等。

  完善现行资源税。分期次阶段、合理提高税率标准,优化税率结构,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税能源普遍提高税率标准。对煤炭、石油等非再生性能源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在开采或生产环节按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在销售环节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改变计税依据,取消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调整纳税环节。

  目前资源税的纳税环节是在能源被使用或被销售的过程,根据纳税人的消耗量或者销售量来确定应上缴的税款,只对消费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改革的方向是对开采能源的企业也要进行限制,即把纳税环节扩大到能源被生产或被开采的过程,根据生产额或开发额的多少来确定企业应上缴的税额,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毫无目的开采行为,从根源上节约能源;除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他税收优惠条款。同时,对资源综合开采、回收利用水平较高和环保效益突出的企业或项目,给予降低税率、税额减征等税收优惠待遇。

  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明晰企业所得税税基,科学界定成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会计核算制度,采用“成果法”或“完全成本法”,计算油气的完全成本,取消储量使用费和油田维护费,使油气成本核算更具有可比性,也使企业所得税具有更为科学可靠的依据。

  对节能投资项目实行税收减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对生产节能新产品的企业,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允许按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能源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对能源企业从事上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专门从事环境研究与开发和技术创新服务的能源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对开发动用难采储量和因自然地理条件恶劣而造成开采成本升高的煤矿和油气田以及边远、零散的小煤(油)田,给予所得税的适当减免,以降低开采成本;对开采处于开发后期的“尾矿”资源和三次采油免征所得税;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步伐,给予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优惠;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新型能源、清洁能源的企业,采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形式,促进该类企业加速发展。

  完善现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给予减免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待遇,并按照不同的排气量确定差额比例税率;出台新的机动车油耗标准,根据不同油耗标准确定车辆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税额标准,体现高耗能、高税负的原则,实行差别征收。

  完善现行关税。在对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建设予以免税的同时,应对进口用于国家战略储备的石油免征进口环节税收;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取消对污染严重、能源耗费严重、附加值低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增收出口税,以限制其出口;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的进口,可以降低税率或免除关税。

  “六完善”外的对策

  除了之前现有的税收需要完善外,我国能源税制改革还应采取以下几种具体对策。

  应该考虑重新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措施,国家可以考虑重新开征该税,对向限制发展的高污染和高能耗行业,比如水泥、电解铝等的投资征税,对向鼓励发展的新能源行业的投资则实行免税政策。

  调整双边税收政策。建立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相结合的税收抵免制度,对能源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 10%的,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的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能源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 10%的,也可以享受上述间接抵免。

  调整外国税收抵免限额计算方法,改分国抵免限额为综合抵免限额,进一步加大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力度;按照能源来源多元化的要求,对国家重点引导地区的能源投资项目的海外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法;积极推进同有关国家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完善税收抵免办法和税收饶让制度。

  改革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办法。提高目前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并适当扩大费率极差。同时,应建立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与社会物价上涨、国际油价波动的联动机制;对已经处于亏损的油气田降低甚至取消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改革行政事业性基金的征收办法。价格调节基金应由公共财政解决,不宜向社会募集。水利建设基金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征收存在重复缴纳问题,建议按照购进产品进销差价或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征收。

  循序渐进的开征新税种。尽快进行价税改革,开征广义上的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在节能和环保方面成效显著。它既可以增加机动车的消费成本,降低人们使用机动车的动力,减少能源消耗,又可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保护环境。为降低征税成本,该税可与消费税同时征收。

  开征能源税。能源税应由以下税目组成: 煤炭、液化气、天然气等。按其生产量或消耗量征收,使能源税附加在能源产品的价格上。在税率设计上,应对环境不利的能源采用较高税率,同时对洁净能源采用低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在引导能源消费结构方面的独特作用。

  开征碳税。碳税是减少碳排放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目前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征收碳税,如芬兰、瑞典、丹麦、荷兰、挪威等欧盟国家。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在减少CO2排放、节约能源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对GDP的增长起到了抑制作用。因而,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税收改革,比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税负的降低,而且碳税一般以含碳量作为是否征税和税率高低的标准。考虑到我国国情,碳税只是长期能源税制完善的一个环节,近期不易开征。

  开征SO2税。SO2排污收费是目前我国控制SO2污染的主要经济手段,该手段存在许多不足。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尽快实施SO2收费改税。在SO2税制设计中应注意:首先是税基选择要适当。对于大型SO2排放源,可以通过实际监测SO2排放浓度来征收排污税;对于大量小型的排放源,可以设置在煤的消费环节中,依据煤产品的含硫量来征收消费税。然后是税率设计要合理。该税率不宜绝对统一,要根据我国实际现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应当肯定,上述能源税制在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陈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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