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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油气产品储备已形成一定规模,但产能储备落地滞后、产地储备制度空白的问题突出,成为制约“三位一体”储备体系落地的核心短板。
6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新《矿产资源法》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规,《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搭建起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油气储备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体系化发展新阶段。
传统矿产资源立法聚焦勘查、开采环节的监管,而2024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突破传统管理边界,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专章,创新性提出构建产品、产能、产地储备“三位一体”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将管理视野延伸至矿产资源全产业链。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细化三类储备的核心内涵与建设原则,并授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能源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专项办法。三类储备各司其职、互为补充,构筑起我国油气资源供应安全的三重防护屏障。
当前,我国油气产品储备已形成一定规模。截至2026年3月,我国战略与商业石油储备总量达12亿至13亿桶,可满足140至180天净进口需求,远超国际能源署90天的储备标准。天然气储备方面,国内已建成40座投运储气库群,叠加沿海LNG储罐设施,总储气能力达478亿立方米,季节调峰与保供能力持续提升。但产能储备落地滞后、产地储备制度空白的问题突出,成为制约“三位一体”储备体系落地的核心短板。
产能储备方面,尽管《条例》明确了产能储备的建设要求与牵头部门,但相关实施细则与制度框架仍在搭建阶段。目前国内天然气地下储气库的“夏注冬采”模式,仅属于产品储备的延伸,以季节调峰为核心功能,并非独立的产能储备体系。产能储备的核心实现形式、规模核定标准、与产品储备的衔接机制、企业激励政策等核心要素均未明确,导致制度无法落地见效。
为补齐我国油气储备体系短板,全面落地“三位一体”储备格局,可从四方面完善优化。
一是细化产能储备配套制度。依托现有条例出台专项实施细则,划定政府收储、企业闲置产能扶持等运作模式,建立市场化储量核定、动态调存机制,明确储备动用触发条件与处置流程,打通产能储备与实物储备联动保供链条。
二是统筹推进产地储备落地。由国家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完善法规与技术标准,细化储备区块划定、矿权管控、审批权责,规范储备启用、变更退出全流程,对接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红线管控,兼顾资源留存与生态管护。
三是提速石油储备专项立法。依托《条例》加快石油储备立法修订,细化社会资本准入规则,联动《矿产资源法》《能源法》法规条款,理顺跨部门监管权责,破解分段管理、监管缺位难题。
四是激发多元主体储备活力。压实炼化、产销企业及地方属地储备法定责任,持续放开市场化投资路径,打造政府统筹、市场参与、多方互补的现代化油气储备体系。
责任编辑:周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