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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哪些红线不能碰
2025年11月19日 19:46   来源于:加油站服务指南 2025-10期   作者:李 锐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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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成品油流通监管迎来里程碑式变革。

        9月1日,《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不仅是一场监管制度的升级,更是一次行业治理体系的深刻革命,标志着我国成品油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 历经3年终出台

        我国成品油流通领域的法规建设始终在探索中前行。

        商务部曾在2006年12月制定并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许可,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2020年7月,商务部1号令废止了在时代发展浪潮中尽显疲态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自此之后,在这一领域成品油市场长期缺乏专门的法规规范。

        近年来,国内成品油市场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以“自建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点”为主的油品销售无证无照现象频发;利用互联网开展油品销售,出现“一线加油”等违规经营;一些非正规炼厂生产“非标油”与正规炼厂油品“调合”或者利用化工原料“调合”成品油……这些市场乱象不仅以低价冲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危害公共安全。

        2025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布的《税务严查加油站偷税》指出,2024年全国税务部门共查处高风险加油站2722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7.89亿元。2025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顺民在新闻发布会上再次确认了这一数据。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已经刻不容缓。

        然而,一项重要政策的落地,从来不是朝夕之功。《办法》的出台更是历经3年打磨,在严谨筹备与广泛论证中逐步成形。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务部于2022年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全面梳理成品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赴地方、行业协会和成品油流通企业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办法》初稿形成后,商务部多次通过专题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认真研究吸收,并对照国办5号文要求进一步修订,最终形成了《办法》发布稿。

        目前9月1日已实施的《办法》共六章44条,既明确顶层设计,又细化实操标准,为成品油行业发展划定清晰框架。

        “《办法》的出台,是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的重要意义。”在“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理事会”会议上,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长郑文指出。

        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会长张有根亦有同感,“《办法》对于我国成品油流通领域的高质量发展,推动意义深远且重大。从制度根基来看,《办法》以系统性思维完善了成品油流通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推动行业监管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型,让行业治理更具规范性、更成制度化体系,为成品油流通行业的长期健康、行稳致远筑牢了坚实根基。

  • 放管结合:激活市场活力

        《办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从审批权限精准下放入手,延伸至业务流程的全链条优化,通过多维度改革举措,推动市场活力与监管效能的双向跃升。

        这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成品油流通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办法》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从省级商务部门下放至市级,减少行政层级对市场需求的阻隔,使审批决策更精准对接地方市场实际;另一方面,将批发、仓储企业的监管主体从商务部调整为省级商务部门,强化地方监管的主动性与针对性,让监管力量更贴近企业、更易掌握实际情况。

        “这种权限调整既落实了‘放管服’改革的放权要求,又进一步压实了属地监管责任,实现了放权与监管的初步衔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市场营销专家宛磊评价道。

        除了审批权限的优化,备案制改革是《办法》在“放”的层面另一重要突破。

        为破解此前地方备案管理规定不一、流程混乱的问题,《办法》第六条明确要求,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全国性备案操作指南,清晰界定备案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这一全国统一的备案机制,彻底终结了地方政府管理规定差异化的局面,为企业营造了公平统一的政策环境。

        北京知由科技创始人、哈佛商学院DNH学者李熹指出:“统一备案标准不仅能打破区域间的政策壁垒,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更能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扫清局部政策障碍,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放管服”改革绝非“一放了之”,而是要在“放”的同时做到严“管”,实现“放管结合”的平衡。《办法》通过差异化管理模式,精准体现了“宽进严管”的监管思路,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释放主体活力;同时在直接关系民生与市场秩序的零售环节,强化监管力度,明确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这种‘许可+备案’的双轨制设计,既给市场松了绑,又守住了监管底线。”李熹说。

        在做好“放”与“管”的基础上,“服务好”是“放管服”改革的最终落脚点。《办法》围绕备案流程优化,重点推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升级,从两个维度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一方面,统一备案渠道。《办法》强制要求企业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平台,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彻底改变了以往备案渠道分散、操作标准不一的情况,实现备案全流程线上化、操作标准化。李熹表示:“这一举措不仅大幅提升了备案效率,还让备案全程透明可追溯,减少了人为干预空间,让企业办事更省心。”

        另一方面,明确政府服务准则。根据《办法》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承担备案材料核对职责,并严格遵循“材料齐全按时办结”“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的工作准则。这一标准从制度上避免了企业因材料问题“来回跑”“反复补”的困扰,切实降低了企业办事成本,让政府服务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 全链条合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核心目标是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办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企业经营规范。”张有根强调。

        要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首先需从资质审查与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成品油零售企业需遵循“一站一证”原则,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参与备案的企业,不仅要持有包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还需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含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这组标准为企业准入划定了清晰的‘硬杠杠’。”张有根表示:“明确的准入条件既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性,也让企业在筹备阶段有章可循,避免因条件模糊导致的准备偏差,从入口端为行业健康发展把关。”

        《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其经营批准证书需明确标注“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字样。宛磊表示,这一标注设计能显著降低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通过将智能加油机数据与证书标注信息比对,可快速识别“超范围经营”“非标油销售”等违规行为,让监管更高效。

        筑牢市场主体根基后,《办法》进一步突破传统监管局限,以往成品油监管多聚焦“末端打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办法》转向源头管控,从采购渠道到终端销售形成完整合规闭环,切实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在采购环节,成品油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价格暗箱操作、渠道层层加价、质量掺杂造假等乱象。2025年1月,山西晋城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多起案例便极具代表性:城区某加油站销售的柴油十六烷值不合格,导致车辆发动机燃烧异常;高平某站95号汽油辛烷值不达标,增加车辆积碳;阳城某站汽油芳烃含量超标,加剧大气污染;沁水某站柴油甲醇含量不合格,腐蚀汽车部件……

        监管部门核查发现,这些不合格油品多来自山东、河南等地的“调油商”,以低价诱惑民营加油站采购,不仅危害车辆安全,还因燃烧不充分使PM2.5排放增加15%~20%。

        为彻底整治这些乱象,《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从正规渠道采购油品,同时压实仓储经营企业的油品来源验证义务,确保流通油品来源合规、可追溯。“此条款的核心是斩断非法油品供应链。”宛磊说:“通过源头管控,既能保障油品质量又能实现税收可控。”

        与采购端乱象相伴的,是终端销售环节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屡禁不止的问题。2025年8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在“成品油专项整治”中,查获一个跨省非法销售团伙,该团伙自3月起从省外低价采购汽柴油,通过9台改装厢式货车、越野车(拆除座椅加装储油罐和加油机)运输至成都周边销售,累计涉案金额达140余万元。

        针对这类问题,《办法》第二十四条在批发与零售业务间画出清晰“红线”:批发企业不得直接向终端用户加注油品,零售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零售网点以外开展加注业务。“这一硬隔离条款如同分水岭,彻底终结了批发企业跨界经营的模糊状态。”河北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金涛说:“新规通过切断批发与终端的直接联系,将市场拉回‘批发—零售’分层运营的正轨,从终端遏制非法销售。”

        除了全链条管控,《办法》还从经营细节入手,进一步压缩违规空间,同时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如在经营场所建设上,《办法》第二十二条明令禁止擅自新建、改(扩)建零售网点,即使是原址改扩建,也需向市级指定部门申请。

  • 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全过程监管

        《办法》另一大显著特点是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大幅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了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体系,旨在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保障市场安全。

        事前预防环节突出信用前置约束机制。在进入备案程序前,《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将依法撤销相关资质,并面临警告或最高5万元罚款。

        事中全程追溯,依托数字化技术构建动态监管网络。根据《办法》规定,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平台如实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包括来源、去向及检验报告等关键信息,确保流通数据全程可查可核。对虚假报送行为,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鼓励地方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建立覆盖批发、仓储、零售全环节的智能监管系统。“这使监管部门能够动态掌握企业经营情况,为精准监管和风险研判提供数据支撑。”李熹说,“随着油罐液位监测、加油机防作弊系统等技术手段的普及,未来将实现对油品流通的实时追踪和精准监管。”

        事后监管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与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商务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核查台账真实性、油品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不合格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者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办法》强调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要求多部门联合推动建立“企业名录公开机制+信用分级管理”双重监管体系。在企业名录公开方面,《办法》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布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名录;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布零售经营名录。通过清晰的名录公开,实现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化,为后续监管奠定基础。

        信用分级管理是此次监管体系的核心抓手之一。不过,此次信用分级管理并非孤立推进。此前出台的《意见》已率先搭建起信用管理的基础框架。其明确将油品质量计量达标、依法纳税、应急保供等关键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同时要求加大失信主体曝光力度。

        《办法》进一步将政策方向转化为可操作的实践路径。而这一衔接也得到了业内观点的印证。李熹说:“推行信用分级管理,受到了《意见》提出的‘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影响”。

        河北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金涛指出,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聚焦两大核心环节。一是如何根据油品质量计量达标、依法纳税、应急保供等情况划分信用等级,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综合的信用等级评判标准,公平公正公开信用等级评判结果。二是对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在检查、税务、金融、许可等多方面实现差异化。对信用良好、记录可靠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频次;对失信企业则加大监管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确保信用评级动态调整,避免“一评定终身”。

        商务部出台的《办法》是一部顺应时代发展、体现改革精神的重要规章。《办法》以“放管服”为核心,精准平衡了激活市场与规范秩序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松绑除障,又以全链条、全周期的严密监管为行业健康发展护航。

        “这一过程,不仅能构建起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让各类市场主体在规范环境中释放活力,更能引导油品资源向高效领域、优质主体集聚,最终实现成品油流通领域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张有根说。

        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我国成品油流通市场的竞争将更加充分和规范,企业的合规意识和主体责任将进一步增强,政府的监管将更加精准和高效,从而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责任编辑:周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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