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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是《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修订规模和幅度最大的一次。
当深埋地下的“工业粮食”与国家发展的命脉紧密相连,当多方利益的博弈在 30 余年间交织纠缠,一部承载着资源安全、产业转型与生态责任的法律,终于在历经 29 载的探索后,完成了历史性的“脱胎换骨”。
2025 年 7 月 1 日,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以下称为新《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时隔29 年后的首次大修。此次颁布的新《矿产资源法》将在我国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征程中,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引领矿业驶向高质量发展的全新航道。
29年首次大修
1986 年 10 月 1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8 月 27 日 ;2025 年 7 月 1 日。
这 4 个日期,串起我国矿业立法的重要节点。1986 年 10 月 1 日,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下,我国《矿产资源法》历经七年酝酿终于颁布实施 ;1997 年 1月 1 日,《矿产资源法》第一次修正后正式实施 ;2009 年 8 月 27 日,伴随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正,《矿产资源法》进行第二次修正 ;2025 年 7 月 1 日,在长达十几年的反复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后,新《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
38 年,二次修正,一次修订。这次修订距离1996 年的修正已过去 29 年。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是《矿产资源法》历次修订的参与者,他跟随自己的老师、中国法学家江平全程见证并亲身参与了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胎动、诞生、成长的过程。
李显冬说,颁布实施 30 年来,《矿产资源法》每次修正、修订都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1986 年版的《矿产资源法》包括总则、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勘查、开采、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53 条,每个法条背后都经过了激烈的争论。如调整范围包括全部资源还是仅为固体矿产 ;对登记、储量审批、规划、矿山监督、资料汇交等制度的设立、可行性和执法主体都有过争论。
争论的背后折射出《矿产资源法》立法、修订的艰难。我国地大物博,矿产资源丰富,同时也蕴藏着利益的纠葛。“围绕着矿产收益制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勘探、开采企业形成了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李显冬说。这其中行政的力量与市场的力量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关系成为博弈的关键点。
1986 版的《矿产资源法》一个重要的使命是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提供基本的法治保障。在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法规所二级研究员鹿爱莉博士看来,“1986 版整个《矿产资源法》在其结构形式和内容上给人留下的印象就是对资源的管理,而不是矿业权的管理。”这些局限性,造成《矿产资源法》实施近 10 年,老的矿业权纠纷仍未全部解决,无证采矿的现象仍不断出现。“没有彰显矿业权管理是矿政管理的核心地位,这也成为日后修法的主要原因。”鹿爱莉说。
于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地质矿产部起草了《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局,1996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修改决定,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这次修正,完善了矿业权有偿使用和依法流转制度,开启了矿业权市场建设法治新篇章。此后,除 2009 年对《矿产资源法》做个别文字修改外,未再进行实质性修改。“这两次修法只是小改,仍然留下许多问题,如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分割仍存在弊端 ;不同所有制矿业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未彻底解决等。”鹿爱莉说。
近年来,国内外形势异常严峻,如何让油气资源安全成为国家战略的重中之重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国际方面,全球油气市场价格如过山车般剧烈波动,地缘政治冲突不断冲击着能源供应链的稳定性,我国油气对外依存度长期居高不下的现状,像一把悬顶之剑时刻警醒着我们。
国内形势同样严峻。“新疆塔里木盆地的深层油气藏、四川盆地的页岩气田等优质资源潜力巨大,却因缺乏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撑,难以实现高效开发。”中国石油勘探开发领域一教授级高工表示。老油田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面临产量递减的困境,急需通过技术革新延长生命周期,但现行法律对技术研发的激励不足,制约了增储上产的步伐。
“国家‘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战略决策对油气矿业权管理改革和区块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海油集团能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潘继平说。过去行政审批主导的矿业权配置方式,如同无形的枷锁束缚着市场活力。一些优质区块长期被低效开发,而实力雄厚的企业却因制度壁垒难以进入,造成资源配置的严重浪费。
“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钻井废水渗漏、钻井平台噪音污染等问题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一位专家直言。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现行法律中生态保护条款分散且力度不足,缺乏系统性的生态修复机制,难以满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
时隔 15 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对原《矿产资源法》的最新修订。新《矿产资源法》结合矿产行业多年的实践,对原有的矿产资源监管架构做出了重大调整和补充,而这次修订,被业内称为“史诗级”修订。
亮点颇多
为何被称为“史诗级”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丰富,亮点众多,修改的内容较好地回应了过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矿业行业良性发展法律制度缺失的问题,对矿业企业、矿政管理机关、矿业从业者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曾参与新《矿产资源法》修订的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浩表示。
比如新《矿产资源法》针对在矿权流转过程中遇到的市场竞争、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推进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矿业用地做出专门规定 ;针对 1996 年的《矿产资源法》仅有个别条款规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且这些规定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新《矿产资源法》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做出明确规定。
在管理方面,新《矿产资源法》也亮点颇多。针对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已全面形成,明确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对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将土地督察改革为自然资源督察这一变化,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第十四条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实践中因矿产资源压覆产生的矛盾纠纷大量存在,在第三十二条对矿产资源压覆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有立法逻辑,内在也是成体系的,这个逻辑是以安全为前提,效率为手段和可持续为方向,权益保障为目的。后边的章节也是按照这个逻辑来的 :效率体现为矿业权竞争性转让,可持续发展体现在生态修复,权益保障,比如矿业权的权证分离,矿业用地等,是对矿业权人权利很大的一个保障。”王浩说。
新《矿产资源法》为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充分总结矿业权出让等改革实践经验,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聚焦矿产资源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对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新《矿产资源法》共八章 80 条,涵盖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
实际上,在 1986 版的《矿产资源法》制定过程中,针对“法律名称为资源法还是矿业法,立法宗旨定为保护矿产资源还是振兴矿业或二者兼顾”曾有过激烈的争论。新《矿产资源法》在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时,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此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则在审议国家安全战略时提出,确保能源矿产安全,首次把矿产安全和能源安全并列,把矿产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
此外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王浩说。在这一章中提出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 ;规定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按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表示 :“从该条文所列明的多重目的之间递进关系来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高质量发展,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铺就矿业高质量发展之路
从七章 50 条到八章 80 条,从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提供基本的法治保障到以探矿权与采矿权为核心的矿业法律制度得以建成,再到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新《矿产资源法》将为中国的矿业发展从源头注入活水。
我国矿业目前正处于需求上升、法规政策与制度调整、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相统一,以及国内需求与供给矛盾多,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外部环境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多等“四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在这种新形势下,市县层面矿政管理及地方矿业企业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困难和问题,实现管理科学化和高质量发展,是一篇大文章,也是一个大课题。”王浩说。最近刚参与了《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论证,这个条例的颁布将对新《矿产资源法》如何实施有明确的指导。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近年,全球范围内向清洁能源转型引发了大量战略性矿产需求。如电动汽车电池需要锂、镍、钴、锰,风力发电涡轮需要稀土,电力传输离不开铜。据自然资源部消息,目前我国部分战略性矿产国内勘查投入不足,新增资源量增速放缓。在这种情况下,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国内重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非常重要而且紧迫。
为加大这项工作力度,我国曾用 10 年时间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2011 年以来,累计发现 17 个亿吨级大油田和 21 个千亿立方米级大气田,新形成32 处非油气矿产资源基地,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在开采消耗持续加大的情况下,保有资源量实现了普遍增长。2023 年,我国又全面启动了新一轮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
《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将为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带来全方位的深刻变革,其深远意义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在于对行业发展理念、发展模式的根本性重塑,为油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这一修订将彻底激活油气市场的内生动力,构建起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潘继平说。市场化的矿业权配置机制打破了行业壁垒,让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竞争,形成“国企引领、多元参与”的产业生态。
资源保障能力的全面提升,为国家能源安全构筑起坚实防线。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油气勘探开发的政策环境更加稳定可预期,推动我国油气资源探明储量和产量实现双增长。
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度融入,推动油气产业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共生。这些成果共同推动我国油气自给率稳步提升,在国际能源市场风云变幻中牢牢掌握了发展主动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是我国矿业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在这部法律的指引下,我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全球能源转型的浪潮中书写属于中国的精彩篇章。
责任编辑:周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