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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法实施在即,油企要准备些什么
2025年05月21日 08:13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潘继平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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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矿法及实施条例的正式生效,油气行业将迎来更大的机遇期。

 

  3月17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发布。随着新矿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生效,油气资源管理改革将进一步走深走实,油气资源管理体制机制面临重大调整。这预示着一个油气矿业新时代的到来,为油气行业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

  对新矿法进行全面细化

  2024年11月8日,新矿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首次突破性、创新性、开拓性修改,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我国矿业法治史和矿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保障新修订的新矿法贯彻实施,亟须制定配套法规。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五条,对修订的新矿法进行了全面细化。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地质调查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规范勘查开采管理;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

  其中《征求意见稿》强化了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义务。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毁损、生态系统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不得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转让采矿权等形式逃避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同时,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机制。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用银行账户,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活动;采矿权人应当与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共同签订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协议。

  优质探矿权竞争越发激烈

  《征求意见稿》做为新矿法的实施条例,将矿业权出让制度和勘探开发矿业权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方面,新矿法调整了近年改革实践中一味强调竞争性出让的做法,作出了非竞争性出让的例外规定,使得矿业权配置机制具有灵活性,更符合油气勘探开发的实际需要。“权证分离”制度明确了矿业权财产属性,为矿业权转让、抵押等融投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矿业权市场化流转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油气上游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矿业权二级市场有望加速形成。具体落实和操作规定,尚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则。矿业用地制度有望直接促进油气开发和产能建设。用地难是制约油气开发的老大难问题。新矿法明确要求完善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用地制度,意味着调整现行的完全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矿业用地政策。允许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有望解决必须一次性取得30~50年采矿用地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同时降低了采矿用地成本。

  油气勘探开发面临矿业权格局重大调整的趋势。按照新矿法“探矿权最多续期3次”的规定,矿业权人对任何探矿权,包括油气地质条件较好、风险较低的优质探矿权,持有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这意味着,国有石油企业持有的任何探矿权(扣除转采部分)在未来都将陆续退出,预计“十五五”退出勘查面积将超十万平方千米,其中不乏优质区块。近年来,借助油气勘查区块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初步统计,2020年至2024年7月,全国累计竞争出让油气(含非常规)勘查区块面积约6.3万平方千米,其中石油央企合计约60%,其他企业竞得占比约40%。随着新矿法及配套法规的实施,全国将有更多油气勘查区块陆续退出,其中不乏地质风险相对较低、资源潜力相对较大的勘查区块,探矿权特别是优质探矿权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竞得难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油气低成本高效勘探开发的压力越来越大。按照新矿法,获取新矿业权须缴纳出让收益,并明确要求在出让合同中确定缴纳数额与方式;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批后,才能开采矿产资源。这些新规无疑将加大油气勘探开发成本。

  把握新机遇

  面对新挑战、新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健全完善油气资源政策推进增储上产。

  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大对新矿法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力度。建议从矿产资源安全、矿业权管理、矿山生态修复、矿业权人权益保护、矿业用地及执法监管制度等六个方面对新矿产进行深入学习。

  二是加快出台新矿法配套法规,推进油气资源管理改革法治化进程。从具体操作层面,既要考虑矿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油气勘查开采的特殊性,加快出台新矿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明确规范各种“例外”具体要求。同时,加快梳理完善现行政策文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三是石油央企要积极参与新矿法的配套法规政策的制修订。加强对新矿法的学习研究,结合各自业务特点,主动参与配套法规制定、修订,积极建言献策。同时,利用好新矿法实施的缓冲期,做好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的衔接和过渡。

  四是石油央企要继续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全力推进油气发现和探转采。聚焦重点盆地、重点领域、重点方向,深化油气地质研究和潜力评价,着力技术创新与装备研发,不断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全力推进油气新发现,不断扩大油气发现面积,按新规定推进“探转采”。

  本文作者单位为中国海油集团能源经济研究院

  责任编辑:周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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