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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呼唤立法
2018年03月27日 16:22   作者:龚金双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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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石油储备不断发展,国家石油储备已形成相当规模,多级多元化的石油储备体系正在形成。由于我国石油储备起步晚,目前尚无相应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石油储备的发展。因此,亟待加快石油储备立法,对石油储备资产如何维护和运作、管理机构如何管理等进行规范。

  储备已具相当规模

  石油储备包括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和国家储备。企业储备又分为法定义务储备和生产运行储备;政府储备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运营和国家出资委托企业开展的战略储备;国家石油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

  1993年我国变为石油净进口国,国家石油储备建设提上议事日程。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加强石油储备”。2001年的“十五”计划正式确认战略石油储备项目。

  2003年,中央正式批准进行石油储备建设。2004年3月开始,国家石油储备基地一期镇海、黄岛、大连和舟山四个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分别于2006年9月、2007年12月、2008年11月和2008年12月建成,总库容1640万立方米。一期项目建成时正赶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际油价大幅下跌,四个基地抓住时机收储廉价原油,于2009年上半年注油完毕,平均收储成本仅约56美元/桶。在一期项目建设成功的基础上,2009年,我国开始了二期储备基地建设。二期储备基地包括西部地区和地下储备库,目前正陆续建成投产,计划总库容2680万立方米,建设8个储油基地。三期石油储备基地也正在积极准备建设当中,原计划总库容也为2680万立方米。

  二期储备基地陆续建成之际,又正好赶上国际油价大幅下跌,储备基地乘机储油,2015年平均每日收储24万桶,2016年上半年平均每日收储5.2万桶,2016年7月~2017年6月平均每日收储8.96万桶。到2017年6月底,中国已在舟山、舟山扩建、镇海、大连、黄岛、黄岛国家石油储备、独山子、兰州和天津9个石油储备基地以及部分社会企业库容储备了3773万吨石油,相当于我国2017年32天的石油净进口量。

  此外,国家还部分出资委托中石油、中石化承建“商储油”。2006年底,国家出台所得税返还建设企业商业储备政策,批准中石油、中石化建立原油商业储备。2007年,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商业石油储备公司相继获得批准。2008年后期,中石油、中石化的第一个商业储备基地相继建成中交。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共建成商业储备库4250万方,全国商业储备库存2373万吨。

  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 石油储备基地以及利用部分社会企业库容储备的战略石油储备和商业石油储备至少达到6146万吨,相当于我国2017年53天的净进口量。如果再加上国家要求的企业义务储备量(国家规定原油加工企业要有15天的日均设计加工量的储备等),国家石油储备的规模就更大了。

  多级多元体系正在形成

  在我国国家石油储备已形成相当规模的同时,一个多级多元化的国家石油储备体系正在形成。参与单位和企业越来越多,国家石油储备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形成了三级石油储备机构: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储备基地公司。

  2003年,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加挂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现在变为国家能源局石油储备办公室。2007年12月18日,国家石油储备中心正式成立,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战略石油储备收储、轮换和动用任务,同时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的供求变化。储备基地公司由国家出资,委托相关国有企业管理。

  后期,我国国家石油储备还将继续发展。《国家石油储备中长期规划》提出,计划到2020年完成三期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石油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快石油储备能力建设,加快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推进国家石油储备二期、三期项目建设。

  从国际上看,IEA要求其成员至少具有90天净进口量的石油储备,而实际上IEA成员的石油储备都远大于90天。与之相比,我国石油储备还有较大差距。同时,我国石油需求和净进口量还将继续增长。再有,国际石油多了不代表我国石油供应更安全了。几次石油危机并不是因为世界缺油了。不发生战争不代表石油就能安全运回我国。禁运已不再是主要通过军事封锁,而是用金融或威慑等手段。世界并不太平,政治动荡、局部战争不断;美国能源独立、战略东移,中国风险陡增;油价具有内在周期波动性,一段时间之后油价将上涨。因此,当前加快我国石油储备建设仍十分必要和紧迫。

  加快立法完善制度

  美、欧、日都有完备的石油储备法律法规,并且是先有法律、法规对战略石油储备的建设、购买、动用、轮换、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和监管以及处罚等一系列事项进行规范,再依法进行石油储备建设。

  我国石油储备起步晚,目前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2016年5月,国家发布了《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但直至现在没有出台正式条例。2007年12月发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有石油储备的相关内容,但《能源法》直到现在也没有正式发布。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我国石油储备发展进程。同时,已经建成的如此巨大的石油储备资产如何维护和运作、管理机构如何管理等急需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实际上,我国石油储备立法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石油储备的发展,导致错失了许多良机。从1996年明文提出石油储备建设到现在已经过去了20多年,从一期石油储备开始建设到至今也已经过去了十多年,我国的石油储备建设还远未完成,没有达到计划要求。而美国用十年时间建成了近5亿桶战略石油储备,相当于当时美国近120天的石油净进口量。

  由于缺乏石油储备法律法规,各方瞻前顾后,责任和义务没有落实,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监管不到位。一期国家战略储备和首批商储油建成投产已近十年,陆续到了石油更新、轮换时期,急需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更新、轮换(动用)管理办法,指导受托企业实施;制定国家战略储备库年久维修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商储油定位,实行责权利统一。新形势下,也急需国家明确企业义务储备的范围、油种、标准以及监管措施,使国内企业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出台石油储备法律法规,对石油储备的目的、目标、规模、决策机制、管理体制、资金筹措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完善我国战略石油储备信息批露、市场监测、风险预警、影响分析、全面系统的委托代管制度、石油轮库制度和国家石油储备动用制度等十分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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