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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税改“六”规避
2014年06月18日 11:09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刘满平,孙莉莉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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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税改“六”规避

  能源税制改革的要义与方向,应与整个税制改革相一致。

  能源税制改革是为了进一步助力我国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社会经济发展,所以税制改革过程要注意六个问题。

  能源税制改革不能增加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西方国家在实现能源税制改革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中体现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如在开征新能源税的同时,降低企业其他税收的负担。当前减税和减负是我国税改的总体方向,能源税制改革应与我国总体税制改革目标相一致,改革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基础上。新增的能源税收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种的税负来加以抵消。

  能源税制改革中应注意严格税收优惠。首先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利用与能源相关各税种的优惠政策支持的节能产品生产应该是当前在技术上节能效果确实非常明显,同时市场占有率又很低的产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启动市场。然后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节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认定的节能产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很可能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所以,税收政策的优惠必须有一个时限,不能长期化。

  能源税制改革要与其他相关配套改革同时进行。能源税制改革是实现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效果才能达到最佳。例如,改革现行的能源行业收费制度、对现行能源产品价格进行改革等。

  能源税制改革要做到专款专用与税收中性相结合。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与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不足,与此相关的税收又偏低,因此税收应保持专款专用方式,如SO2税应重点用于SO2 污染防治,控制和减少当前严重SO2污染。从长远角度,随着税率增加,税收收入提高,尤其是征收碳税,应该重点考虑税收的循环再利用,保持税收收入与分配的中性。主要是将税收用于削减其他扭曲性的税收,以减少征税的福利成本,在注重效率的同时考虑再分配效应,减少分配的累退性,减少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

  能源税制改革应循序渐进,选好时机。我国能源税制改革,应该分阶段逐步实施。研究表明,CPI增速较慢、经济运行较平稳,将会为以开征新的能源税为主的能源税制改革提供良好契机。CPI增速较快、经济较热时,也可以从对其他行业产品价格影响较小的炼焦业和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等能源行业入手,先行开展能源税改革,然后逐步向其他行业推进,以使能源税政策能够平稳地发挥作用。另外,如果将具有增税效应的能源税改革与目前具有减税效应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推进,不仅会减少能源税改革可能带来的价格上涨性宏观经济波动,也会减轻增值税全面转型所导致的财政减收压力。

  能源税制改革应防止“三乱”现象重新出现。在经济下行、财政税收收入增长放慢、支出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能源税制改革之机加快出台地方性规费政策,一些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现象可能重新出现。因此,能源税制改革应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设立和缴纳标准应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政府不应乱立和征收规费。

  作者单位:刘满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孙莉莉,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陈 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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